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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过错方提出离婚诉讼,只要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准予离婚的情况,即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一般应准予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      2、在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予以帮助。生活困难指离婚诉讼中分割后得到的拆产以及其个人财产低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对于离婚后没有住处的生活困难一方,另一方可以以离婚后房屋居住权或所有权的形式经行帮助。      3、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夫妻一方不提出离婚诉讼,仅提出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理。法院准予离婚是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      4、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案件,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此提起诉讼。      5、关于房产纠纷,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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